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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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健二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健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游健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著自民國105年1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7日延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