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五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甲○○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會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會亞公司)之清算人,會亞公司因負債大於資產,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制度,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一般強制執行之程序。故宣告破產,必該應受宣告破產人不能清償債務,且有多數之債權人存在,始符合宣告之要件,否則如僅有一債權人存在,則該債權人可依一般之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其債權,殊無宣告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提出會亞公司之債權人清冊,僅載有債權人臺北市國稅局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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