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莊翔
相 對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另行
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
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又聲請人與案外人 李香珍 有過
交往關係,發現很多都是為錢,才發生現在說有跟她借錢。
她所說事情全都是假的,會對其提告盜取身分證、銀行帳本
及偷拍等事件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
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
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受讓案外人李香珍對於聲請人之債權,執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支付命令(債權人李香珍)暨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506號
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調取前揭卷宗核閱
確實。聲請人雖稱有另行具狀起訴在案云云,但並無提出起
訴證明,且經本院分案查詢結果,聲請人並無對於相對人提
起異議之訴或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等本案訴訟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可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