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於105年5月31日某時」,應更正為「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某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於105年5月31日某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