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聲請人 袁靜如 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列聲請人間與相對人 陳鄭垚陳安正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第1項第1款前段、同法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書狀上,僅記載電子信箱地址,而未記載聲請人之住居所,亦未於該書狀上簽名或蓋章,雖以電子傳送方式傳送聲請狀、委任書,惟未提出聲請狀、委任書原本。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查詢資料、公示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茲已逾期,仍未據聲請人補正,有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按,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嘉烈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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