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21號抗告人 梁芷菁 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翁松谷 律師相對人 林芳 娸上列抗告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26日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裁判意旨參照)。據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法院除須形式審查抵押權是否有效存在外,亦須就所提出之兩造間債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必待形式審查後得認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時,法院始得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 郭家銘 (原名: 郭肇良 )為夫妻,而相對人前以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爭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抗告人(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郭家銘所開立之支票兌現,嗣郭家銘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經為付款提示後遭退票,其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原裁定未審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業經合法登記,且抗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逕予駁回其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㈠依抗告人提出之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所示,兩造於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所登記擔保之債務人為相對人,並非郭家銘。抗告人雖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訂事項」欄第2點之記載,主張由郭家銘開立之系爭支票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云云,惟依上說明,抵押權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既登記為相對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亦為債務人即相對人對抗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則未經設定登記之郭家銘,自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其對抗告人縱有系爭支票之債務未清償,猶難認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內,抗告人認系爭支票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容有誤會,實無足採。
㈡抗告人固再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款往來明細表暨
對帳單,主張相對人及郭家銘確有向其借款云云。惟郭家銘並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業如前述,而上開匯款回條聯亦僅足證明相對人前曾匯款予抗告人,尚難據為抗告人對相對人存有債權之證據,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既未能證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即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合,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洽。原裁定就抗告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無法認定兩造間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一: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一新北市新店區行政段8623734.94100000分之812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建物門牌層次及層次面積附屬用途及面積一241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房第49層,157.09平方公尺陽台:18.59平方公尺雨遮:13.63平方公尺全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6樓【備考】共有部分:行政段2462建號,15314.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行政段2461建號,241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64附表二: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金額(新臺幣)退票日1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109年3月27日PD00000003,500,000元109年3月27日2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109年3月27日QD000000070,000元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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