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4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萬二千七百五十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三千二百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逕行至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郭松濤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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