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柒仟零肆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不能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