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乙
炔壹組(含氣焊壹支、乙炔壹瓶、氧氣鋼管壹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尚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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