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柒萬壹
仟肆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壹佰捌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甲○○、丙○○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