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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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065號債權人萊茵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號4法定代理人甲○○
2號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泉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2.表明正確之債務人(與建物謄本不符)。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