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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