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