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建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628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8日│99年12月10日│││民國)│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106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第503、504號││││││(聲請書漏載第││││││50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6年度審易字│││審││5628號│第1499號│││├──┼───────┼───────┼───────┤││判決│100年8月16日│106年8月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6年度審易字│││││5628號│第1499號│││├──┼───────┼───────┼───────┤││確定│100年9月5日│106年9月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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