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25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69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302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又因於95年5月25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69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30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又因於95年7月7日為警採尿時間回溯26小時內某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197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197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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