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8月10日起至97年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為97年2月10日,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6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並簽立本票六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世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37│田│││215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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