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即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權利價值最高限額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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