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4號原告 紀靖威 被告 紀志蒼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79,130元(509地號:280x32947x1/2=0000000元;523-1地號:5x51500x12=128750元;143建號:337800元,以上合計0000000元。按本件僅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實務上如未能提出起訴時交易市價資料,則就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建物部分以課稅現值核定之,於進入審理程序,再依兩造攻防決定是否進行鑑價,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