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簡正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簡正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張簡正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受刑人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罪質、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並參以如附表所示之罪,前曾經定應執行刑部分,所給予受刑人之恤刑利益,暨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見同上調查表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陳億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