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森政 原告與被告乾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4,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