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抗字第24號抗告人 劉家梅 高雄市○○區○○○路○○○號6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3年03月20日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0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洪能超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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