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台覆字第5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五九號聲請覆審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日決定(一0一年度刑補字第八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夏興國(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非常上訴審就聲請人所為之判決係枉法裁判,違法、違憲,應予聲請人救濟,爰請求補償新台幣三億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計算之利息等語。原決定意旨略稱: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附具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雖於同年三月二日收受聲請人關於本案之書狀,然並未附任何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迄原決定機關為決定時,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泛稱聲請人已指出證明文件之所在,國家機關未予聲請人行使司法救濟之權利,應視為已證明有再審事由,請傳訊聲請人,以查明實情云云。執與前開法律上程式無關之事由,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顏南全法官郭毓洲法官劉靜嫻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