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台職覆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一年度台職覆字第三號聲請覆審人 李武雄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庭決定(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本庭原決定書正本第二頁第十六行、第十七行、及第二十二行分別所載「本庭」,均應更正為「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顏南全法官郭毓洲法官李英勇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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