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台重覆字第2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八號聲請重審人 呂理燁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日確定決定(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九二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二條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意旨略以: 伊前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賠字第一一號決定聲請覆審,本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九二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謂刑事補償法尚未施行,伊不得依該法規定聲請補償,但原確定決定之發文日期為民國一○○年九月九日,刑事補償法已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原確定決定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爰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云云。惟聲請重審人係於一○○年十月五日收受原確定決定,其遲至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始以原確定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聲請重審,顯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燦法官段景榕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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