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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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元春 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3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明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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