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0000000
U.S乙0000000
a,上2人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丙○○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張惠真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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