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 劉飛德
葉素梅 李權哲 被上訴人 李大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裁定命在該妨害自由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訴訟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7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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