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家再抗字第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指定遺產管理人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對該事件之確定裁定,自不得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七年度家抗字第六三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旨在簡化程序,迅速裁決,俾早確定,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因認抗告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