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9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建築爭議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九二八號
(A100起訴不合程式)卯股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四號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建築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台八八內訴字第八七○六三六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建築爭議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台八八內訴字第八七○六三六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四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年□□月□十□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評事評事評事評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姜仁脩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葛雅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