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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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上訴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 被上訴人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第1款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1,182元,上訴聲明第2項第2款之上訴利益為1,656,955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5,578,
137元(計算式為3,921,182+1,656,955=5,578,1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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