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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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原告 孫逸仙 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劉力維 律師 林椿櫻 吳孟良 律師 莊毓宸 律師被告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加愛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家愛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加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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