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
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13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8年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