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誠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4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簡誠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簡誠輝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過程,竊取附表編號1、2、3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得手。
二、認定被告為本案犯行之證據:㈠被告簡誠輝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12至13頁)。
㈡被害人 林建彰 、 王麗貞 及 卓奕允 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4至9頁)。
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3紙、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3紙、車輛詳細資料3紙、照片8張(警卷第10至22頁、第24至27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均可區分,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103年1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犯行,係於有偵查職權之機
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警坦承其竊取機車之犯行(警卷第2至3頁),而接受審判,認應合於自首要件,爰就附表編號
1、2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而後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未思由正
途取得財物,僅為供己代步之用,隨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機車,致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取之機車業已發還被害人等,及其犯罪之手段、無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被告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屬如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所有,非被告所有,日後須發還予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盜方式│被害人及│罪刑(包括主刑││││││遭竊之物│及從刑)│├──┼────┼──────┼─────────┼────────┼───────┤│1│103年6月│嘉義縣 民雄鄉 │見車牌號碼000-000│林建彰所有之車牌│簡誠輝犯竊盜罪│││14日凌晨│民雄陸橋旁遊│號輕型機車上之鑰匙│號碼QQV-769號輕│,累犯,處拘役│││0時許│覽車停車場內│未拔除,逕行發動後│型機車│肆拾日,如易科│││││騎乘離開而竊取。││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3年6月│嘉義市東區忠│利用車牌號碼000-00│王麗貞所有之車牌│簡誠輝犯竊盜罪│││14日凌晨│孝路543之1號│9號之機車鑰匙開啟│號碼JPA-078號普│,累犯,處拘役│││1時許│前│發動車牌號碼000-00│通重型機車│肆拾日,如易科│││││8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罰金,以新臺幣│││││騎乘離開而竊取。││壹仟元折算壹日│││││││。│├──┼────┼──────┼─────────┼────────┼───────┤│3│103年6月│嘉義縣大林鎮│利用車牌號碼000-00│卓奕允所有之車牌│簡誠輝犯竊盜罪│││30日下午│ 阿羅哈 客運前│9號之機車鑰匙開啟│號碼CJK-908號普│,累犯,處拘役│││5時許││發動車牌號碼000-00│通重型機車│伍拾日,如易科│││││8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罰金,以新臺幣│││││騎乘離開而竊取。││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