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捌佰零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