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99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5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未繳納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各補繳上開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