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零伍拾元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3年7月23日與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27,300元,截至95年1月16日止結算尚積欠訴外人12,384元,經訴外人將該項債權移轉予原告,被告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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