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872號上訴人宏禧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琦 訴訟代理人 王廷興 律師
謝榮裕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上訴人完成所提出之上證8之具體工作內容)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宏文
法官陳心婷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