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智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智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智弘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周智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6日16時│105年8月22日下午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339號│第2517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3260│106年度審交簡字第7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106年2月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3260│106年度審交簡字第72││││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7日│106年3月10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