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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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陳清文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年3月起至105年3月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及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如已提出則毋庸再補),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又原房租係與何人分攤?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租屋津貼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個別給付項目之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7.說明債務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500元之必要性及其原因。又債務人本人之交通費若干元?(確認數額是否有誤)
8.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時間及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相關之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毀諾時三個月之收入、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9.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債務人開戶於台北圓環郵局之帳戶內,於103年11月20
日及104年2月17日各有委發款項1萬元,以及於104年9月17日有3,000元之款項存入,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開戶於中國信託銀行中山分行之帳戶內,於104
年4月30日及104年6月3日分別有3,000元、2,000元存入,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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