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8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
金,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