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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