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
   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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