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英商渣打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間因清償債務調
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