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8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