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8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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