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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