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9號告訴人 温淑慧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上列告訴人因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以掛號郵寄送達101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將上開判決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