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泳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
8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機,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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