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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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83,7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