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80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及第三人丁○○(原名 林保南 ,已歿)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嗣經變更抵押權內容之債務人為第三人丁○○、權利存續期間自82年2月23日至136年6月2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及變更登記在案。而第三人即債務人丁○○於96年6月20日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479,545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公式計付違約金,並約定上開借款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為全部清償。詎債務人丁○○於96年8月15日死亡,而其上開借款自97年9月12日起即逾期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26,545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增補合約、欠款記錄、繳款記錄、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土地登記電子謄本各2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戊○○、乙○○、 林庭予林祺書林田新妹 、林保郎、 林保台 、丙○○、 林保能馮林智貞 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451號准予備查),該函並均已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其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孟樺┌─────────────────────────────────────────────────────────┐│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 重光 ││759│建│││66.23│全部││├──┼───┼────┼────┼────┼─────┼─┼──┼──┼──────┼──────┼───────┤│002│新竹縣│竹東鎮│重光││760│建│││33.94│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59│新竹縣竹│重光段│住家用,│一層:│二層:│││││127.58││││全部│││││東鎮民族│759及760│鋼筋混凝│62.81│64.77││││││││││││││路68巷27│地號│土造,2││││││││││││││││弄1號││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