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7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現應受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人於民國96年9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丙○○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6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還款方式及相對人未按期攤還本金或付息時之違約金,又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相對人之本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僅繳款至97年5月23日止即未按期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2月18日送達相對人甲○○,而相對人丙○○部分,因其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故該函於98年1月7日登載於報紙而為公示送達,並已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二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孟樺┌─────────────────────────────────────────────────────────┐│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7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南華││318│建│││599.64│1/39││├──┼───┼────┼────┼────┼─────┼─┼──┼──┼──────┼──────┼───────┤│001│新竹市││南華││318-32│建│││55.3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75│天府路二│南華段│停車空間│一層:│二層:│三層:│四層:│五層:││155.14│陽台│52.77│平方│全部│││││段16之10│318-32地│、住宅,│40.40│37.98│32.52│31.05│13.19│││雨遮│10.34│公尺││││││號│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共用部分:南華段1076建號,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分之1。│└───────────────────────────────────────────────────────────────────────┘